□本報記者朱寧寧
  前不久,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反間諜法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反間諜法應將商業、信息領域間諜活動納入調整範圍,明確規定以各種手段竊取商業秘密和利用技術手段竊取信息領域秘密的行為為間諜行為。
  近年來,有境外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安排特定人員竊取我國商業對手的商業秘密。這些發生在商業以及信息領域的竊密事件,使我國經濟主權遭受嚴重威脅,進而嚴重威脅我國的國家安全。
  顯然,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商業競爭日益激烈,“間諜”一詞已不再僅僅指軍事間諜,而逐漸發展到其他領域。對此,每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都有代表提出與此相關的議案,要求抓緊完善相關立法。
  我國現行國家安全法施行已有20多年,為依法防範、制止和打擊間諜等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應根據當前反間諜工作的實際,拓展反間諜法的適用範圍。”韓曉武委員認為,今天的間諜活動與20年前相比已有很大變化。此次將國家安全法修改為反間諜法是一個很好的契機,希望反間諜法能夠在框架結構和內容上作較大調整,適應新形勢下反間諜工作需要。
  “世界上間諜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情報人員很可能就是我們身邊的普通人,或者是躲在電腦屏幕後面的信息搜集者。這些人為了各自目的,為各自的政治集團工作。”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說,現行國家安全法和刑法所規定的間諜的含義,主要是指軍事方面以及一些恐怖活動等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行為,這顯然是不夠的。
  賈春梅舉例說,2009年在中澳鐵礦石價格談判膠著之際,澳大利亞力拓公司間諜門事件曝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是以侵犯商業秘密罪來判決的。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是在刑法第三章侵犯知識產權罪裡面。實際上這種行為危害的是國家利益,規定在知識產權範圍不能適應對商業間諜犯罪懲罰的需要,刑法中的侵犯商業秘密罪已經無法擔當保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任。
  “國家的經濟安全和企業利益已經受到嚴重威脅。”為此,賈春梅建議,反間諜法應借鑒其他一些國家的經驗,把經濟領域等間諜行為涵蓋進去。比如,美國於1917年6月15日頒佈間諜法,對未經授權擅自取得、接受和傳播國防資訊,並對美軍造成不利影響的個人加以重至死刑的處罰。1996年,美國又頒佈經濟間諜法,開創規制經濟間諜行為的先河。“我們可以吸納這方面的經驗。”賈春梅說。
  “高科技讓間諜活動的手段、方法呈現高智能化傾向,傳統技術手段是難以發現、應對的。”為此,劉振來委員建議在反間諜法草案中增加對國家機關反間諜工作人員素質的要求。
  (原標題:防範經濟間諜應納入反間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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